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长效机制,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助力“平安校园”建设,根据《天津市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天津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工负责,校、院、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体系。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制定和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的实验室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组织做好学校层面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并负责指导、督查、协调各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学校安全、教学、科研和后勤等职能部门按照相关职责做好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
第四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技术安全督导组”,从校内具有相关专业背景或实验室管理经验的教职工中选拔、聘任督导成员,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五条 各学部、学院、重点实验室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主体,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确定本单位每间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制定和完善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形成具有学科特色的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和实验室安全值日表,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和月报工作,并完成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记录、反馈、整改和复查等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是本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完成实验室危险源识别,落实其监管措施,形成相应的安全值日表,并组织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日查。根据各级检查反馈的隐患问题,及时做好整改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包括:安全制度、安全责任体系的制定与落实;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及准入制度的落实;实验场所和安全设施的规范性、维护的时效性及其警示标识的完整性;水、电、气使用的规范性及环境卫生的整洁程度;化学安全、生物安全,高温、高压、高速、强磁、通风以及压力容器、气瓶等设备安全;实验室安全隐患及其整改工作台账、安全档案的建立健全情况。具体检查项目和要点参照教育部和天津市教委发布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执行。每间实验室的危险源识别及其防控措施清单可作为本实验室的安全检查项目依据。
第八条 学校对实验室开展“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定期安全检查,形式包括:实验室日查、单位检查和月报、学校巡查和专项检查,同时结合学校实验室安全的具体情况开展不定期抽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实验室日查。各单位组织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根据各实验室危险源和卫生标准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各自实验室的安全值日表,由每天最后一个离开实验室的人员按照表格排查风险源隐患,做好记录并签字。
(二)单位检查和月报。各单位在督查实验室日查的基础上,根据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结合各实验室风险源防控情况,每月至少进行1次安全检查,并于每月末填报《天津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情况表》,电子版报至国有资产管理处,纸质版由分管安全的领导签字、盖章后备查。
(三)学校巡查和专项检查。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月报内容,并针对重点隐患组织检查人员或安全督导员进行巡查,核实各单位检查和月报的落实情况。学校结合上级部署,每年至少进行4次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保卫处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科技处、后勤管理处等职能部门确定检查内容,并组织工作人员或安全督导员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后督促或组织完成整改。
(四)不定期抽查。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安全督导员根据不同阶段学校实验室安全的实际情况,随机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以了解实验室日常安全和卫生状况,及时督促各单位和实验室做好日常安全和卫生工作。包括寒、暑假期间运行实验室的安全抽查。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中针对隐患问题实行排查、登记、报告、整改和验收的闭环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均要根据检查内容排查隐患,并将发现的问题通过现场建议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的形式反馈给单位或实验室。
(二)各单位或实验室就排查中反馈的问题逐项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并落实整改负责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隐患整改完成前须制定确保安全的工作预案并实施切实有效的临时性防范措施。
(三)对于已立整立改的问题,由各单位复查销账;对于无法立整立改的问题,应落实临时性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需要整改的问题、负责人、措施、期限和防范性措施。整改难度大的隐患,在报告中还要说明需要学校协助解决的问题。
(四)整改负责人及时整改隐患,完成后向单位报告,单位安全分管领导组织人员对整改结果进行现场验收,确认整改完成后方可销账。
(五)整改难度大的隐患问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单位共同组织整改,必要时请相关专家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论证整改方案,确保整改措施的可行性。整改完成后,在单位验收的基础上,国有资产管理处要进行复核,必要时请专家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验收。
(六)如存在重大隐患,实验室应立即停止实验活动,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或整改完成后方能恢复实验。
第十条 各种检查都要形成检查记录,随时备查,由安全检查组织单位负责完成存档。
第十一条 对于故意隐瞒、掩饰安全隐患因素,推卸责任,整改不及时、不力的,或者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学校坚决倒查责任、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附件3《天津师范大学实验室及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制度》同时废止,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