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防止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创造良好的实验工作环境,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全面落实《天津市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所有开展教学、科研等相关活动的实验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建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创建安全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学院、直属单位、实验室、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总责。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工负责制,建立校、院、实验室三级管理体系。
第四条 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技能,营造重视实验室安全的校园文化氛围,提高教职工、学生安全意识。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与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挂钩,与学生评奖评优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六条 各单位要从学科发展、实验室建设和管理需要出发,结合学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实验室安全的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体系和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分管安全、实验室、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副校长任副主任,成员由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技处、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全面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
2.确定实验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
3.督查和协调解决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研究提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建议和经费投入,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5.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先进评比,行使奖励和处罚的职能;
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长兼任,办公室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在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1.保卫处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并检查落实好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日常工作,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负责实验室消防、监控等安全工作,指导、监管、检查各单位消防、监控等安全基础设施、措施的建设和改造工作;负责剧毒品、易制毒品和易燃易爆品采购的登记,督导各单位执行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要求。
2.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作为实验室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负责制定、完善全校性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督促各单位制定实验室安全制度并检查落实情况;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积极推进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负责化学品台账管理和采购登记,推进化学品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加强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置管理;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相关单位,或通报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
3.教学主管部门要加强师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协助实验室主管部门完成师生的实验室安全考核工作。
4.科研主管部门负责对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性评估和申报工作的指导,协助实验室主管部门完成师生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工作。
5.后勤管理处负责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 各院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代表学院与学校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成立院级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实验室主任与安全管理员等人员,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2.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加大对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与改造工作的投入。
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与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在日常工作中代表学院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1.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学院和实验室两级)和规章制度(包括各种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2.组织、协调、督促各下属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3.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对于不整改的或出现严重安全问题的实验室,由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予以停止实验,限期整改。
4.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配合学校职能部门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5.组织、落实对本单位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价、审核工作,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6.其他实验室安全相关工作。
学院实验室主任与安全管理员协助分管领导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各实验室主任或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代表本实验室与学院主管实验室工作的相关院领导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在日常工作中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1.分解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做到责任落实到人,并督促执行。
2.根据实验室的特点制定本实验室相关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仪器操作说明、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并张贴在实验室显著位置。
3.落实实验室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4.结合实验项目的安全与环保要求,做好本室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并建立本室内危险性物品台帐(包括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易制毒品、危险性气瓶、病原微生物台帐等)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5.加强实验人员管理,对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进行安全基本常识、仪器设备操作、实验流程及防护、意外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指导危险性实验的开展。
6.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7.做好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
8.其他实验室安全相关工作。
各实验室安全员协助实验室负责人做好相关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均对实验室及自身安全负有责任。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观念,遵守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安全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
危险性实验需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要配合各级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排查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学生和新入职人员需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并通过安全考试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进入实验室后必须掌握安全应急程序,知道应急电话号码,掌握基本救助知识,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熟悉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并会正确使用。
实验教师和研究生导师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学生须严格遵守落实实验室规章制度,配合实验室管理工作。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1.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2.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三级体系将危险化学品管理责任落实到人,规范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程序,建立从申购、领用、使用、回收、处置的全过程记录,相关主管部门定期做好检查监督工作。
3.危险化学品购买前要经过学院审核,国资处和保卫处登记,根据学校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实施采购,其中易制爆品、剧毒品、易制毒品和麻醉品通过校内审核、登记后要到相关监管部门办理备案和准购手续,到指定厂商处购买,严禁私自购买。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的财务处不予报销,并追究私自购买者的相关责任。
4.各实验室要确保危险化学品台账、使用登记账和库存物品之间,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对危险化学品分类、分项存放,严格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并经常检查,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的发生;每学期期末要将库存危险化学品清单汇总,报至国资处、保卫处备案。
5.剧毒品、易制爆品及易制毒品,要严防丢失、被盗和其它事故,要严格执行双人领取、双人保管、双人使用、双本帐和双把锁的“五双”管理制度,存放地点要安装防盗报警设施。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要负责制定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要经常对本室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指导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7.学校在规范程序的基础上实施危险化学品信息化管理,并根据信息化管理平台的使用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1.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内实验室进行相关实验。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三级体系将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并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日常管理工作程序。
实验样品和实验动物必须集中存放,专人管理。细菌、病毒、疫苗等物品应要建立健全审核、领取、储存、发放等登记制度,剩余实验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存储,做好详细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对含有病原体的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送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销毁处理,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
第十四条 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
1.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
2.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购买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或含源仪表、射线装置前必须向主管部门、国资处申报,通过后到保卫处备案,并在国资处指导下办理相关转让手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在获取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购买和使用。在使用过程中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3.放射性实验室要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实验室的放射性安全工作。放射性工作场所必须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详细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对仪器设备进行操作。
4.加强辐射场所的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凡是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入口处必须张贴放射性危险标志或者显示工作信号;放射源存放场所要安装相应的监控设备、防护安全联锁和报警装置;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5.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置,必须报天津市环保局进行统一处理。
6.放射性场所的工作人员需定期参加天津市环保局开展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1次/两年)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1次/季度)。
7.各单位必须制定核与辐射安全应急预案,实验室若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丢失、工作人员或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承压气瓶安全管理
1.气瓶必须有明确的标识,使用前要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使用。
2.易燃气瓶与助燃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易燃气瓶和有毒气瓶必须安放在符合规定的环境中,配备监测报警装置。
3.气瓶竖直放置要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对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回送检。
4.特殊气瓶需持证上岗使用的,使用人必须经过专门机构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能进行相关的工作。
第十六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1.各单位要依法依规做好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理工作,实行专人管理,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清运和处置。
2.各实验室对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按要求送往符合规定的暂存地点。
3.放射性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或作为一般废弃物处理。
4.实验室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应根据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特点,配置吸收和排放设备。
第十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与操作的安全管理
1.实验室仪器设备日常管理按照学校设备管理规定执行,各单位要切实制定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的定期维护、保养工作,对于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做好使用、维护保养和检修记录,以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2.对于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贵重仪器设备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一些备有安全装置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除其安全装置,确需改装时,先书面请示学院批准,并报国资处备案;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学院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
3.对于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于达到报废年限、存在安全隐患的上述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使用上述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存放易于散发的高危液体(如乙醚、石油醚等)。
4.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要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室工作。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实验时不许脱岗,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不懂操作规程,不能动用仪器设备。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和电梯、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通过有培训资质单位的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6.机械和热加工(含金属铸造、热轧、锻造、焊接、金属热处理、热切割和热喷涂等)设备的操作人员,操作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7.对于自制设备,要充分考虑到安全因素,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实验室水电气的安全管理
1.实验室水、电、气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定期对实验室的水源、电源、气源、火源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2.实验室要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
3.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实验室装修、改造和日常管理都必须遵守学校的相关用电规定,保障用电安全。
4.使用高压电源和电加热器具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5.实验室确因工作需要使用明火电炉时,经学院、国资处、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核同意和保卫处备案后,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方可使用。
6.实验室用电、用水、用气安全管理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实验室设施的安全管理
1.具有潜在危险的实验室,要根据潜在危险源配备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实验室要有专人负责管理。
2.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要确定实验室安全重点部位,组织各单位对其加装紧急报警装置等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查、及时更新,做好日常维护、保养、检修和更新记录。
第二十条 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1.各单位要完善和落实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备和设施完好,符合规定。
2.各单位要定期对实验室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实验室管理人员应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对进入实验室人员要提前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3.各实验室必须配备足够的适用消防器材,置于明显、方便取用之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的通畅;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清楚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的内务安全管理
1.每个实验室房间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必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等信息统一制牌贴于实验室显著位置上。
2.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楼宇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各单位或各实验楼宇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单位办公室或楼宇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3.按照规定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危险性实验必须两人以上进行,实验人员必须要采取护目、护身等防护措施,实验中必须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危险性实验要按要求在通风橱中完成。指导教师要讲清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实验人员不得擅离现场。
4.严禁在实验室吸烟、烹饪、饮酒,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非实验要求不得在实验室内住宿,因工作需要进行过夜实验时,须安排2人以上操作,提前提出申请,由导师、学院批准后方可进行。
5.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关闭仪器设备、电源(确因特殊需要不能关闭的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水源、气源、门窗等。值班人员要负责检查。严禁在实验过程中脱岗。
6.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的垃圾。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和通风条件,防止疾病传播。
7.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与改造安全管理
1.新建、扩建或改造实验室要由学校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水电气及消防安全审核,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
2.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完成后,须经相关主管部门安全验收合格,完成相关工作的交接,衔接好后续管理维护部门和职责,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培训及准入制度
1.建立分级培训制度,国资处、保卫处、教学主管部门和各学院、各实验室根据新进入实验室学生的具体情况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各院级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各实验室负责组织本实验室所有工作人员和临时来访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2.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各级各类人员需按要求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通过后方能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
3.学校组织安排实验室技术安全培训和考试,学院应安排专人负责安全准入制度的落实,实施准入培训和考试;实验室要严格准入制度,严格限制未参加或未通过考试的学生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第四章 实验室隐患整改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检查
1.建立校、院、实验室三级安全检查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和抽查。每次检查要有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
2.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全面的实验室安全检查,此外还将不定期的进行专项抽查。一般性检查工作由保卫处、国资处会同相关部处、相关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检查内容包括:(1)实验室安全制度的建立及责任制落实情况;(2)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3)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4)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时限情况;(5)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工作台账;(6)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各学院应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备查。
4.实验室负责人要落实实验室安全日查制度,做到每日对实验室安全和卫生状况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处置安全隐患。
5.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通知实验室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保卫处和国资处将予以网上通报或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对于不整改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实验室,将停止实验限期整改,直至整改完成。
6.如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保卫处、国资处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对学校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和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和负责人,落实整改资金。
7.对于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8.对于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要彻底清查实验室存在的各类隐患,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处理
1.学校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2.发生了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伤害、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逐级报告学院、保卫处、国资处等有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并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
3.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及责任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或个人,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如学院责任不明确,将追究学院第一责任人责任,并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5.学生无视生命和财产安全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要按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6.对于在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有如下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认真履行职责,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伤亡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内容,皆以国家和天津市相关安全法律法规为准;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和天津市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和天津市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