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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典型案例四——国家安全与保密警示教育案例
2023-10-17 09:26  

  1.文件处理不“规范”

  案例介绍:

  2020年3月,某市在涉密文件清退工作中发现,该市妇联2份秘密级文件下落不明无法清退。经查阅文件流转登记手续发现,2019年11月,该妇联机关宣传部干部李某为起草有关工作年度总结汇报材料,向办公室借阅2份涉案文件,后未归还。据李某回忆,当天阅看2份文件后,将文件放置在办公桌文件堆而忘记归还。12月,机关大扫除集中清理文件,可能将2份涉案文件一并装袋送销。案件发生后,李某被给予党纪处分和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等;有关领导责任人被通报批评、约谈提醒。(摘自《保密工作》)

  2.新入职员工泄密

案例介绍:

  2018年5月,某事业单位新入职员工贺某被安排在秘书部门工作,由于初入职,对工作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未履行涉密文件销毁管理规定,将3本秘密级汇编书籍交给保洁人员处理,保洁人员将书籍当作废品,卖到了流动废品收购站,被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时发现,进行了收缴处理。事后,有关部门给予贺某记大过处分。(摘自《保密工作》)

  3.社交媒体办公,小心失泄密

  案例介绍:

  2020年9月,保密检查发现,某部属单位干部马某使用的非涉密计算机违规存储3份机密级文件。经查,2018年10月,马某为方便起草材料,擅自将涉案文件拍照并制成PDF文档后,通过微信“文件传输助手”导入涉案计算机使用,材料起草完成后,又立即删除了手机和计算机桌面上的文件文档,但殊不知该文档已被微信电脑客户端自动备份到文件夹中。案件发生后,马某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摘自“中国保密在线”)

  4.放松警惕,腐蚀卖密

  案例介绍:

  网络管理员陈某在某市一家涉密科研单位工作。2017年5月,曾一起留学海外的同学吴某回国联系陈某,称其刚就职于一家同行业单位。吴某以刚入职对业务不熟为由,请托陈某为其提供单位内部行业资料。陈某在吴某同窗感情、经济报酬和保密许诺下,逐渐放松了警惕,凭借自己网络管理员的工作“便利”,轻而易举地为吴某提供了大量涉密文件,直到被有关部门抓获。经查,陈某窃取的文件达550多份,其中机密级文件40份,秘密级文件253份。原来,这位昔日同窗吴某竟然是某境外间谍机构的国内代理人。2019年,二人因间谍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摘自“中国保密在线”)

  5.科研项目谨防泄密

  案例介绍:

  2021年6月,某高校申报承担了一项秘密级科研项目。6月29日,项目参与人该校教师李某、莫某,将该秘密级项目任务书送委托方办理相关手续。莫某在委托方单位附近一家无涉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复印店将任务书复印3份,一份交委托方,另两份连同原件带回后,交与项目参与人该校教师汤某。

  7月2日,项目参与人该校教师陶某在互联网计算机上填写了项目有关审查表,标注为秘密级,将审查表拷贝至汤某个人U盘。7月6日上午,汤某让学生梁某用手机应用软件扫描任务书转入互联网计算机,并拷贝至汤某个人U盘。之后,汤某将U盘中存储的涉密任务书、审查表拷贝至个人互联网计算机中,合并成一个文档,使用电脑版微信转发给莫某修改。7月8日,汤某又将该文档转发至项目组微信群,造成泄密。

  案件发生后,汤某、莫某被给予纪律处分,陶某、梁某以及其他负有监管责任、领导责任的人员均受到相应处理。

  案例分析:

  在上述泄密案件中,涉及多种常见的保密违法行为。

  一、违规私自复制涉密文件。莫某明知有关项目任务书属于国家秘密,擅自在路边复印店使用非涉密复印机复印,违反了复制涉密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报批的要求。该复印机若具有联网功能,将会给国家秘密安全造成更加严重的威胁。

  二、使用手机软件扫描、处理涉密文件。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严禁使用手机发送、接收、存储或处理。汤某明知任务书属于国家秘密,仍安排学生使用手机软件扫描并上传至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中,在这一操作过程中,任务书很可能已经被存储到有关手机软件提供商的存储服务器中,泄露的风险隐患极大。

  三、在互联网计算机中存储、处理涉密文件。保密法第四十八条将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作为违反保密法行为之一。陶某在填写项目有关审查表时,明知填写内容属于国家秘密,仍然使用互联网计算机处理;汤某使用互联网计算机存储、处理有关涉密文件,两人行为均违反保密法相关规定。

  四、用微信传递涉密文件。近年来,通过微信传递涉密文件资料造成的泄密案件频发,微信泄密扩散范围广、危害后果重、补救措施难。汤某和莫某明知有关文件涉密,但是为图方便,便置保密规定于不顾,多次使用微信互相传递涉密文件,并将涉密文件发送至微信群中,导致涉密案件发生。(摘自《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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